主页 > 最新版imtoken钱包 > 离奇勒索案:男子勒索A股上市公司2099个比特币,究竟值多少钱? 判几年?

离奇勒索案:男子勒索A股上市公司2099个比特币,究竟值多少钱? 判几年?

最新版imtoken钱包 2023-06-26 06:44:21

来源/综合自每日经济新闻、裁判文书网

2017 年底,一枚比特币价值 20,000 美元。 按照当时的汇率,2099.7个比特币价值约2.7亿元人民币。

即使今天比特币的价格已经跌到6500美元左右,但这么多比特币仍然价值9400万元人民币。 2015年,一名男子获得了2099.7个比特币,套现后只拿到了200多万元。 他用这笔钱付了房子的首付,买了一辆宝马,剩下的存起来,还了债,又买了些杂七杂八的东西。 按照后来的价格,他亏大了! 但这不仅仅是一个“悲伤的故事”,他太急于兑现,以至于错过了成为亿万富翁的机会,也许是因为他的比特币来自非法来源。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2014年底,杜兵在搜索引擎上搜索到红日药业的商务礼品清单、不正当商业行为文件等内部信息,并全部下载到硬盘中。磁盘。 2014年12月,杜兵通过网络找到红日药业董秘郑先生的邮箱,并向其发送邮件,以暴露红日上述信息为由向其索要金钱。药业敲诈对方给比特币怎么处理,红日药业却置若罔闻。 兵在天涯论坛发帖,附上公司业务往来费用明细表截图。 红日药业发现该帖子后,经研究决定由董秘郑某联系杜兵,表示愿意出30万元解决此事。 杜兵提出需要300万元,并要求用比特币支付。 经评估,红日药业被迫同意被告人杜兵的请求。 此后,杜兵多次通过邮件联系郑某,教郑某如何购买和支付比特币。 2015年1月9日,红日公司将30万元存入职工王某银行账户; 同年5月13日,又向王某账户转入270万元。

郑书记用这300万资金购买了2101.209枚比特币,并将2099.7枚比特币转入了杜兵提供的纸钱包地址。 拿到这些比特币后,杜兵卖掉套现,一共拿到了200多万元。 他先是在成都天府新区买了一套套房,首付30万元; 随后又买了一辆宝马X5轿车,剩下的钱用于定期存款、偿还个人债务和个人消费。

比特币有财产属性吗?

杜兵及其辩护人的申辩意见中还有一条:

本案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收到被害人支付的300万元财物。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也有相应的司法实践,仅根据上诉人的供述,认定杜兵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缺乏法律依据如果他把车子和房子登记在杜兵的名下。

不过,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无法查到杜兵硬件钱包地址上的比特币来源,但这是比特币转账隐瞒的客观原因,其也是杜兵选择比特币作为付出代价的手段,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

审查发现,红日药业确实按照杜兵的要求支付了约300万元的比特币购买费用,并将比特币转入杜兵指定的地址。 杜兵也拿到了相应的钱,用于购买汽车、房产等。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比特币是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裁定书》中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只是红太阳公司向杜冰支付财产的一种手段。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不是本案的重点。 因此,辩护方关于比特币不受刑法保护的说法不予评价。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近日裁决的一起案件。 据《法制日报》11月5日报道,本案判决承认国内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 这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有司法判例的空白,具有重要意义。

比特币分叉对比特币的影响_敲诈对方给比特币怎么处理_比特币偷电怎么处理

裁决认为,虽然监管部门禁止ICO活动和虚拟货币交易,并提醒投资者应有效防范风险,但并未得出个人比特币交易违法的结论。 根据国内法律法规,比特币不具备货币功能,但这并不妨碍其作为数字资产,可以作为交割对象。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川01兴中851号

派对信息

原公诉机关为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兵。

辩护人雷迅,四川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海燕,四川科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以为

被告人杜兵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红日公司的敏感信息,并威胁要强迫红日公司使用人民币2999981.7元购买2099.7个比特币支付给他。 检方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杜兵及其辩护人辩称,杜兵从未使用过u88×××@mail.com邮箱,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无法证明杜兵收受了红日公司的300万元。 杜兵持有的笔记本电脑中查获的红日公司相关材料与侦查阶段杜兵的有罪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同时,杜兵的认罪供述详细说明了其犯罪所得的去向,经查证属实。 侦查后期改供和侦查前期在法庭上改供没有正当理由。 结合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录音录像,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应当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没有证据证明红日公司向杜兵支付300万元款项的辩护意见与庭审认定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只是红太阳公司向杜冰支付财产的一种手段。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不是本案的重点。 因此,辩护方关于比特币不受刑法保护的说法不予评价。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杜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2.依法没收扣押的笔记本电脑、硬盘、手机等作案工具; 查获的宝马X5轿车及冻结在中国银行成都新南支行银行账户的40余万元已退还受害单位; 该案位于本市天府新区万安镇庐山大道二段1201号8号楼1单元18层01号。 套现后,扣除银行债权,剩余部分退还受害人单位; 继续追缴被告人杜兵的犯罪所得,退还被害人单位红日公司责令退还不足部分。

上诉人辩称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杜兵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严重不足,与认定事实之间无关联为由提出上诉。事实,请求宣告上诉人杜兵无罪。 上诉人杜兵及其辩护人申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 侦查阶段上诉人的供述极不稳定。 互联网上的其他东西都是捏造的。 2、原判错误认定上诉人使用u88×××@mail.com联系被害人,该邮箱发送的邮件均无上诉人签名,公安部门未提交IP地址发送电子邮件时登录的计算机的名称。 无法确认登录电脑的IP地址是杜兵电脑的IP地址,发送邮件的电脑IP地址是四川地区的。 3、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曾向上诉人的比特币账户转过钱。 4.上诉人主观上无对被害人进行勒索的意图,客观上也无威胁、胁迫。 他只是将红日公司的信息告知了董事会秘书,被害人长达一年半之久都没有报案。 5. 卷宗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收到被害人支付的300万元财产。 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属于我国刑法保护的财产,也有相应的司法实践,只有上诉人供述和车房登记在杜兵名下,在法律上是没有根据的确定他将赃款用于个人消费。 6.受害人无法对申诉人进行任何辨认,无法证明申诉人与其有亲属关系。

二审认为

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承认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杜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获取红日公司敏感信息,迫使该公司以2999981.7元购买2099.7枚比特币并转至其指定地址,然后出售比特币套现。取款2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案中查获的笔记本电脑、硬盘、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关于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的辩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查获杜兵笔记本电脑的红日公司有关材料与侦查阶段杜兵的有罪供述可以相互印证,杜兵的有罪供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详细说明。 所获资金去向可查。 结合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录音录像,杜兵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应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的上诉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杜兵未使用u88×××@mail.com与被害人取得联系一事的上诉及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兵供述使用u88×××@mail.com联系先生。这个邮箱联系郑。 当局从杜兵查获的移动硬盘中查获的红日公司相关资料证实了这一点。 本院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和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缺乏证据证明被害人向上诉人的比特币账户转账的申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按照上诉人杜兵的要求开设比特币账户,购买比特币并转入杜兵指定的比特币纸钱包地址。 与杜冰的邮件内容、提款钱包地址确认邮件、北京乐酷网络公司的证明文件等,杜冰还供认利用Lockrac网站融资发币,目的是为了防止人们发现比特币的来源和下落,他将融化的比特币转入他的硬件钱包地址后,就可以进行比特币和人民币的交易了。 上诉人供述的所获比特币数额、数量与证人郑某的供述及郑某使用的账户内容相符,与事后转入火币网的比特币数量基本一致。 虽然无法在杜兵的硬件钱包地址上收集到比特币的来源,但这是比特币转账支付隐匿的客观原因,也是杜兵选择比特币作为支付方式的原因。 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掩盖他的罪行。 而且,红太阳公司确实按照杜兵的要求,支付了约300万元购买比特币,并将比特币转入了杜兵指定的地址。 杜兵也拿到了相应的钱,用来买车、买房等等。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已将资金转入上诉人比特币账户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客观上没有威胁、胁迫等故意行为的申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杜兵与红日公司董事会秘书先生取得联系,上诉人关注后立即在天涯上发帖。论坛并附上公司业务往来费用明细表截图。 公司研究后决定由郑先生联系杜兵,表示出资30万元解决此事。 杜兵提出结清300万元,并要求用比特币支付。 经评估,公司被迫同意被告人杜兵的请求。 红太阳公司以涉及公司敏感信息为由未能及时报案,因此上诉人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和答辩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受理。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比特币不是财产的申辩意见,上诉人没有取得所谓的公私财产,也没有用所谓的赃款购买汽车、房屋等。经审查,本院认为,如前所述,红日公司确实应杜兵的要求支付了约30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比特币费用,并将比特币转入杜兵指定的地址,杜兵也获得了相应的款项。并用于购买汽车、房产等。上诉人的犯罪供述详细说明了其犯罪所得的去向,经查证属实。 结合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录音录像,杜兵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应予采纳。 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只是红太阳公司向杜冰支付财产的一种手段。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不是本案的重点。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上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无法证明上诉人与其有联系的辩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杜兵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通过电子邮件联系红日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对红日公司进行勒索。 多次通过邮件联系郑某,教郑某如何购买和支付比特币。 红日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将30万元存入员工王某的银行账户,同年5月13日将270.05万元转入王某的账户。 郑某利用王某个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敲诈对方给比特币怎么处理,花费2999981余元购买了2101.209枚比特币,并将其中2099.7枚转入杜兵提供的纸钱包地址,“融币”后转入火币。 在杜冰的 A0949X@GMAIL.COM 帐户中。 上述事实包括红日公司银行交易明细、王某银行卡交易记录、转账凭证、北京乐酷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邮件内容截图,证人郑某、王某、兰某、张某某、某某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杜兵的供述和辩护均有据可查。 因此,本院不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

综上,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予以维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裁决为最终裁决。